赛力斯申请金融及保险商标
2532 2024-07-12
众所周知,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,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然而,在一起商标纠纷案件中,原告因三年时间内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,法院判决被告无需赔偿其经济损失。一起来了解一下。
原告某科技公司此前申请注册了“陶某记”文字及图文商标,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饭店、餐厅、快餐馆、咖啡馆等。而被告某餐饮店在实际经营中使用了“陶某记”标识,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。
审理中,被告提出了“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不赔偿”抗辩。被告称,餐饮店系从案外人处接手经营,彼时就已经以“陶某记”为店铺名称,且一直未收到侵权提示;原告连续三年没有真正使用“陶某记”商标,被告无需向其赔偿。
原告自述其系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商标,但原告的微信公众号内容未指向具体的餐饮服务内容,也未向公众提供相应餐饮服务,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使用。
最终,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,应立即停止侵权,但因其三年未使用抗辩成立,故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,仅承担合理费用1500元。
本案例提醒大家,商标的“生命”和价值在于使用,商标注册后长时间不使用,即使被侵权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!另外,对于经营者来说,使用商标一定要及时申请注册,不注册商标不仅有被他人抢注的风险,而且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而不自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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